第三十八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