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惩教师依据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的;(三)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使用的。有前款第(三)项规定行为取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