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