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费用或者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