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办学校校长实行聘任制,由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职、交流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制度,实施校务公开,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