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落实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辍学学生档案,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辍学学生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督促辍学学生及时复学,不得放任或者迫使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