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就学。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