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工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进行受教育能力评估,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优先安排随班就读;对适合送入特殊教育学校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及时安排入校就读;对无法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等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