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