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