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阻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