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