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散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挂免疫标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