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配套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