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二)不得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四)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