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闲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报经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