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闲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报经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