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

(五)泥浆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