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从事机动车辆修理、装饰、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