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水域、居住区和城市照明、户外广告、标识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