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或者整饰。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