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不定期进行重点区域的抽查。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