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五条有效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不成的,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