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登记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法设定林权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消灭、抵押权终止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