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权登记第六条有效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经营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