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