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争议的主要事由和双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处理决定;(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处理机关名称、日期、印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