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争议的主要事由和双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理机关名称、日期、印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