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林权争议处理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