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林权争议处理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