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应当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