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必要材料。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林权争议处理。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发现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林权争议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