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权流转第二十一条有效流入方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森林、林木应当依法进行,并按规定更新造林,不得造成林地荒芜和水土流失;(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建窑等;(三)开展护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野生动植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