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权流转第二十二条有效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