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流出方自主决定林权流转和流转方式,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并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登记,不得干预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