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权流转第十九条有效林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身份证明、住所;(二)流转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林种、树种、面积或者株数;(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时间;(四)流转的方式和用途;(五)合同到期后附着物的归属和处置;(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