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依法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采伐迹地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流转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