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林权流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挠;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公益林流转的,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四)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