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闲置房屋、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的排查,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