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二十条有效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教育资料,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