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邮政、快递、物流寄递等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对服务对象进行禁毒宣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