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