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