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