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禁毒知识教学任务。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利用教育平台、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分阶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毒品预防教育园地,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参观学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