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各级行政学院、公职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