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