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