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