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存在的村庄,应当纳入当地村庄规划进行管理。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的原则,制定村庄搬迁计划,逐步将村庄迁移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