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酒店等其他建构筑物。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上述建构筑物,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