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流溪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与断面流量控制相协调的原则。

流溪河流域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干支流合理水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