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