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